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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有文号,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都必须有该附件)。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原则上不支持,除非有充分证据,如用地性质、协议、年限等)。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散粮运输的合作意见。
  (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企业自有资金要有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证明、出让资产的有效证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有政府具体配套资金额度的承诺函;银行贷款要有具体资金额度的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其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其他附件
  除上述内容外,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内容: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该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
  (二)铁路局确定为战略装车点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是国家或省级散粮物流节点的文件。
  (三)与有关中转库、运输企业、用户等签定的粮食收购、中转、运输、贸易的合作协议或意向。
  (四)项目已开工建设的,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

  附件2: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改扩建( )

新建(  )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企业性质

国有及国有控股(  )

民营

( )

中外合资( )

其他  ( )

咨询或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万吨)

仓容

年中转量

总投资(万元)

其中: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

立筒仓等散粮设施直接工程投资(万元)

 
     

粮源情况(万吨)(产区填本区域产量,销区填本区域需求量,并填写主要粮食品种)

 

近三年平均中转量(万吨,分品种)

 

上下游对接流量(万吨)

 

国家规划节点( )

省级规划节点( )

现有设施(包括码头规模、铁路有效长度、仓房数量和容量、设备基本情况等):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散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立筒仓、浅圆仓建设数量和容量;铁路专用线和码头;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施、设备):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备案文号

 

总占地面积(亩)

原有土地

新征土地

国土部门对 新征土地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及文号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关于岸线使用意见

 

铁路专用线修建意见

 

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区位环境、交通(包括是否在交通管制区域)、水电供应等外围情况说明:

工程形象进度(包括前期、“三通一平”、基础开工、主体在建、主体完工等)及已完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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