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区域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流出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对未纳入六大通道的西部省区重要粮食物流节点予以扶持。
(三)建设规模条件
1.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30万吨及以上,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50万吨及以上,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及以上,达到班轮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2.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及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及以上。
3.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及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及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及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4.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三、申报国家投资补助项目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申报国家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具备上述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要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能够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具备开通固定班轮、班列条件。二是项目已经批准立项或核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三是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已经开工建设且散粮物流设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或者已具备开工条件且年度内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