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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加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1.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2.组织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3.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稽查。

  4.对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督查;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案件查处能力。

  三、突出重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2.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建设,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

  3.以存在粉尘、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4.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5.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1.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

  2.健全放射卫生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医用辐射装置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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