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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研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指导卫生监督考核评议,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模式的专题研究。

  二、完善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加强食品安全政策信息工作

  1.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上下对口和相关部门协调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移交和衔接,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提高综合监督能力。

  2.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完善;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等。

  3.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收集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基本情况,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优先领域;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订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1.筹建成立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由部级监测评估机构组织指导、省级卫生监测评估机构为基础,延伸到市、县的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能力培训,提高检测评估能力,扩大监测评估范围,提高监测评估效率。

  2.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开展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做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加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沟通,积极开展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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