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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
(第63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一月四日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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