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3号)
苯酚日落复审立案公告
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2月1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64号和2007年第96号公告,依法对该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7月3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1号公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苯酚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3家企业代表中国苯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12月18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将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企业苯酚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关于国内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