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6号)
为进一步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如下: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0”为“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1”为“中新(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