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1号)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宝钢股份〔2007〕1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2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 别
|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 主要关键工 艺
|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备 注
|
外 径
| 壁 厚
| 材 质
|
管道
| 直管
| 2、3级
| ≤57mm
| ≤10mm
| 不锈钢
| 冶炼、热穿孔、冷轧、冷拔、热处理
| 根据采购技术规范(图纸和文件)实施管道的制造,并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验项目
| 1.制造活动仅限于在特殊钢分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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