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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
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9〕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掌握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保障煤矿安全投入,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各类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调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度范围

  各省(区、市)辖区内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以集团公司(矿务局)为单位,其它煤矿以市(地)为单位。

  二、调度内容

  (一)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调度

  1.煤矿矿井基本情况。辖区内的各类煤矿数量,其中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数量。

  2.煤矿瓦斯抽采情况。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数量、已开展瓦斯抽采矿井数量,煤矿矿井瓦斯抽采量。

  3.煤矿瓦斯利用情况。矿井瓦斯利用量,其中用于发电和民用的瓦斯量。详见附件1。

  (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

  主要调度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提取标准;

  2.提取总额;

  3.使用总额。详见附件2。

  三、报告期和报送时间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统计报告期均为上月29日至下月28日。每月28日前,请各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将本地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四、报送地址

  (一)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

  电子信箱:ddc@chinasafety.gov.cn

  传真:010-64234662(自动)

  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463290

  (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电子信箱:Mtjd@chinafety.gov.cn

  传真:010-64211489(自动)

  联系电话:010-6446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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