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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一)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二)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三)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
  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
  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 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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