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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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