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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T日,结算参与人在完成其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该等剩余可用资金用于其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付,同时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或者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收,同时不足以抵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
  第十三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首次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该结算参与人的应收证券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净买入交易商的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首次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公司按本条下一款的规定处理:
  1、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交收担保品价值),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的应付净额}>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实施待交收制度的证券品种交易。
  本公司按照综合电子平台国债(国债隔夜回购到期购回、国债隔夜回购和现货交易)、ETF 和买断式回购、公司债、权证的依次顺序,相同品种证券按由后向前的成交顺序,依次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相当于不足金额的应收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买入方的证券账户。待交收证券的价值上限为:
  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交收担保品价值),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的应付净额}
  如无其他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待处分证券价值及交收担保品价值均按T日收盘结算价计算。其中,采用净价交易的债券,T日收盘结算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证券的T日收盘结算价即为T日收盘价。
  T日收盘结算价=T日收盘价(净价)+T日应计利息
  第十五条 T日,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本暂行办法上条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以外的其他应收证券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应收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T+1日16:00,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最终应付资金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最终应收资金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第十七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后,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相应待交收证券(如有)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应收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电子平台国债隔夜回购交易,按照“自动达成交易、两次清算交收”的原则处理。国债隔夜回购成交日,本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结果进行初次清算;国债隔夜回购到期日,本公司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
  初次清算金额=初次清算价格*成交数量。其中,初次清算价格=成交日参考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
  到期清算金额=初次清算金额。

第四章 净额结算的违约处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发生待交收的,本公司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在下一交易日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该违约结算参与人已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交收担保品及所产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对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的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权益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确定待处分证券,并转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未被确定为待处分的证券及其权益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
  违约金额为T+1日资金交收结束后,参与人应付而未付的资金缺口,本公司对违约参与人收取违约金和违约垫息。
  违约金=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违约垫息=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违约天数。
  2、已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低于违约金额的,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3、自T+2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的结算业务,并提请交易所从T+2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
  第二十二条 T+2日16:00,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将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有权从T+3日起处置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则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结算参与人因当日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且已于当日将上一交收日被待交收的证券卖出而导致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于当日动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内的相应待处分证券进行处置平仓。
  2、对于除前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将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内与违约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证券等值的资金确定为待处分资金,并对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交收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交收证券价值×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违约交收证券价值按当日收盘结算价计算。
  同时,本公司将启动证券协议借贷程序以完成当日证券交收;通过证券协议借贷仍无法获得相应证券完成当日交收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应收该等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实施延迟交付措施,并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违约金,向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支付补偿金。
  3、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发生除第一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账户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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