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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资金交收:
  (一)结算互保金交收;
  (二)二级市场资金净额交收;
  (三)实行标准券制度回购购回款交收;
  (四)一级市场资金交收。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或是托管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委托机构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将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转入本公司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沪、深市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 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

  第八条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办理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第九条 对于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以及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实行净额清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十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的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资金数据(含国债隔夜回购及到期购回),与T日集中竞价交易和非交易资金数据合并轧差计算进行首次清算,形成各结算参与人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按此清算净额进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待交收处理。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兑息资金的清算在待交收后处理,兑息资金与首次清算结果轧差后形成当日的最终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
  第十一条 根据T日交易证券清算结果,本公司将应付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内的净应付证券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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