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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1. 各省(区、市)局在做好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要对每个品种按批准文号逐一建立完整监管档案,首先要完成中药注射剂的品种监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品种注册及变更的证明文件,申报注册和变更并获得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现行完整生产工艺和处方,关键生产设备、药材基原与采收加工要求,原料药、提取物、药材、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供应商情况,实际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委托(生产、加工、检验)情况;历次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质量抽验情况;核查工作情况,风险评估及核查结论,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对已核查品种的风险评估及核查结论、处理意见等,应有相关工作部门人员及局领导的签字。因停产未进行核查的品种,也应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2.对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来源或评估等问题,各省(区、市)局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局《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制定统一的解决措施,该补充申请的应当要求限期提交补充申请,该停产的应当责令停产。相关结论及处理措施应一并存入档案。

  3.各省(区、市)局应在已经开展处方工艺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排查以下重点环节是否存在隐患:原辅料来源与质量控制、提取过程及提取物处置、灭菌工艺与灌封、生产过程微生物控制、质量检验、包装标签管理、市场退换货原因及处理、返工管理等,不仅要检查企业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规定,而且要检查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

  4.国家局对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是核查工作质量、档案建立情况等,并对中药注射剂重点品种、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再注册管理

  各省(区、市)局依法组织药品再注册工作。应将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以及风险排查的情况作为再注册的依据。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是对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存在问题的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加深对药物特性的认识;严格控制药材质量,研究改进提取和制剂工艺及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主动收集、分析、研究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及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增加安全性信息,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药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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