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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务监管,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同时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我会修订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见附件),并制作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模版(以下简称“模版”)(从“www.circ.gov.cn/财务监管/财会工作管理”栏目下载)。现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的要求和模版的格式编制、装订专题财务报告。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电子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二、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电子文本;

  (三)专题财务报告中分红保险利润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和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备考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电子文件可通过寄送光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不得使用软盘报送。

  三、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专题财务报告。2007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和2008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同时报送。

  四、尚未将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备案。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确定1家主报告公司,合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专题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和《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件: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

  本规则用于规范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盈利状况。本规则主要规范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并不用于规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汇总)财务报告,保险公司并非必须改变公司(汇总)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以及分红保险的业务、财务管理方式。
  一、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
  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五部分内容组成: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审计意见、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分红保险利润表和资产负债状况表、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分配方案。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专题财务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此部分只需披露管理层声明,即声明“公司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以下人员:
  (1)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2)财务负责人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3)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需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不需要董事长的签名。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确定1家主报告公司合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时,所有分支机构的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的,则可以由代理人签名,并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3、董事会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1)各位董事对专题财务报告的投票情况;
  (2)如果公司董事无法保证专题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需要披露董事会对报告的审议情况。
  (二)审计意见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1)分红保险利润表和资产负债状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状况;
  (2)保单红利分配结果是否符合公司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
  (3)会计核算所采用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和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的备案保持一致。
  2、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关于审计意见的信息:
  (1)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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