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
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