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须交付的文件: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红派息等),由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计入相应的质押登记帐户。
第二十条 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配股、配售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权人应予以配合。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动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股票质押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质押股票品种和数量的,质押双方可通过PROP完成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在申报登记确认的第二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股票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
(1)质权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PROP只接受质权人提出质押登记的注销申请。质押期限届满是否注销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变更或注销由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章 质押登记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当事人应向本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股票质押登记费用。本公司通过结算系统向出质人收取,并在质押登记日自动计入出质人当日清算净额。该费用质押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质押登记费用标准如下:
股票按面值的1‰收取,500 万股以上的,超过500 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基金按面值的0.5‰收取,500 万份以上的,超过500 万份部分按面值的0.05‰收取。
第二十七条 质押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变更登记时增加质物的按第二十六条的标准收费;减少质物的不再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不按本公司规定格式发送电子数据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或出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