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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上述文件予以形式审查,并在核实出质人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后,于完成质押登记当日向质押双方出具书面证明书。
  第九条 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在本公司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与本公司签定《股票质押登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具体条款由本公司制订。
  第十条 质押双方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应事先在本公司预留电子签名,并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制定的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供本公司及质押双方使用。未经本公司同意,出质人或质权人均不得更改有关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 通过PROP向本公司提出股票质押申请时,质押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正确提供电子数据文件。本公司核实质押双方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通过PROP 向质押双方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发出之日为该股票质押登记日。
  第十三条 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如质押当事人需要书面证明书,在质押期内可向本公司申请另发书面证明书。

第三章 质押股票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为质权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为出质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
  特别股票帐户须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上。
  第十五条 本公司出具证明书后,用于质押登记的股票将转入出质人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中,并予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出质人可开设一个以上的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已经用于质押的特别股票帐户,在该笔质押未注销前不得再次用于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须交付的文件:出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股票帐户开户费人民币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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