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6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的股票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的质押登记。
第三条 托管于本公司的股票,其持有人可依法办理股票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股票质押,须由质押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的职责是根据质押双方的质押合同,依据本公司股票托管数据为股票持有人办理股票出质登记,并出具《股票出质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第五条 股票一经质押登记,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被质押股票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股票质押登记
第六条 本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视不同情况可采用有纸化质押登记和电子化质押登记两种形式。
第七条 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证件: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加盖出质人印章的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