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08〕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津贴调整工作,我部决定对全国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提高专家生活待遇,加强我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按月发放津贴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对解决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困难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开展享受特贴人员情况核查工作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保证津贴顺利发放的前提,是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专家信息核查工作作为近期专家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完成。
二、认真、及时做好情况核查工作。核查的主要对象为1990年至1994年五年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目前尚继续按月享受津贴的专家姓名、性别、年龄、邮编、通信地址、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年份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因为去世等原因停发津贴,但未及时向我部报告的专家姓名、去世时间。
(三)因机构调整而划入(出)本单位管理的专家情况。
(四)历年来本单位特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结余资金数额、结余原因等。
三、各地区、部门、企业就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次开展核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二)以上四项核查内容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