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和考核程序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评定工作分为省级推荐和全国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明纪律作风,确保规范运作。初评结果要以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镇(村)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全国综合考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提出评审结果后将予以公示,必要时还将组织实地抽查。经全国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予以确认。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由县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三)申报材料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请将上述材料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四、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欧阳湘,电话:010-58933609;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周久才、路梦西,电话:010-6520164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冯新刚
电 话:010-68302716,13910197859。
附件: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镇(村)名称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所在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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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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