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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资金交收:
  (一)结算互保金交收;
  (二)二级市场资金净额交收;
  (三)实行标准券制度回购购回款交收;
  (四)一级市场资金交收。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或是托管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委托机构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将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转入本公司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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