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算参与人当日新增透支但未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的,结算系统将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违约参与人不按规定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的,作为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事件,应立即停止交易,报告证监会,由监管部门对其采取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严厉措施,以至将该公司纳入破产清算程序。
四、交收违约处理流程
(一)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及其处理
1、资金交收违约(透支)的认定
T+1﹤日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可交收资金余额0的,视为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2、资金交收违约的处理
(1)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计收违约金、垫付利息
违约金=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金额×千分之一
垫付利息=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金额×实际垫付资金适用利率
(2)违约结算参与人存在T+1日新增透支的,结算公司按以下方式确定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违约结算参与人已按规定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的,按其指令确定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违约参与人未按规定发送证券待处分指令或指令无效的,将其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
(3)T+2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不再透支的,将T+1日确定的待处分证券划回其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继续透支的,从T+1日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中选择拟处置的证券。按以下原则依次确定拟处置的证券:
一是在待处分证券中、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处理梯次:一般证券、ST证券、权证。其中,配股、市值配售、国债分销等所得证券如已到账成为可交易证券,视同“一般证券”;
二是对于选定梯次内的证券,按各券种持仓市值比例确定该券种作为拟处置证券的数量权重;
三是按照上述处理顺序依次确定拟处置证券,直至拟处置证券价值足以弥补T+1日新增透支额。如果结算参与人T+2日实际透支额小于其T+1日新增透支额,则拟处置证券价值应足以弥补T+2日实际透支额。
(4)自T+3日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拟处置证券,结算公司进行必要的监控。卖出待处分证券所得资金记入专用清偿资金账户,用于弥补T+1日的新增透支和处置证券产生的税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仍有多余部分,退还参与人;不足部分,动用该违约参与人的交收价差担保品予以弥补。
3、如果结算参与人交收日出现新增透支、但无法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可事先将其符合要求的足额自营证券提交给结算公司,以确保及时收到全部应收证券。对此,结算公司可配合结算参与人进行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