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集中交收完成之后,结算参与人方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划出其应收资金(须满足最低备付金限额要求)。
(三)证券划付指令
在规定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参与人可按照结算系统提供的标准格式,发送证券划付指令,包括证券待处分指令、证券划回指令。
1、证券待处分指令
(1)结算参与人当日新增透支的情况下,指定的待处分证券转入结算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2)证券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A、按结算系统的标准格式申报各项内容要素。在当日全部应收证券、回购到期证券账户在质押库中的质押券、回购到期席位上回购登记证券账户中的质押券中指明待处分证券的券种、数量、对应的证券账户,同时说明其余的应收证券,委托结算公司由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B、结算参与人证券待处分指令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应足值。判断是否足值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是结算参与人补入资金优先用于满足当日交收需要,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历史交收透支。
二是待处分证券的价值不低于结算参与人T+1日新增透支款。
三是待处分证券价值的计算:提交的待处分证券为当日应收的二级市场一般证券的,按其提交转入专用清偿账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价值;提交的待处分证券为质押券的,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确定价值;提交的待处分证券为配股的,按配股价确定价值;提交的待处分证券为市值配售的证券,按市值配售的发行价确定价值。待处分证券价值确定后,不因市场交易发生的价格变化而调整。
2、证券划回指令
(1)对于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内的证券或是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结算参与人可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发送证券划回指令,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划付:
A、对于证券交收账户内的证券,结算参与人可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划付到原买入证券账户或是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其中,证券交收账户内的证券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结算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转入的当日应收证券;二是由结算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转入的原待处分证券。
B、对于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结算参与人可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划付到原证券账户。
(2)参与人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必须为原应收券的证券账户;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对应的转入券种应与原应收券种相符、转入数量不高于原应收数量及自身权益之和。
(3)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划回情况,结算系统将依据原成交结果、权益分派及交收情况等进行事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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