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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3、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交收价差担保品。
  4、证券总账。用于统计结算参与人交存的证券总额。
  实施分户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按自营、经纪业务类别分别设立以上四个账户。
  5、证券处置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划付的、资金交收违约客户的净买入证券、质押券。
  6、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按照结算参与人自愿的原则设立,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作为交收履约担保品的自营证券。
  账户体系示意图(略)
  二、交收担保品管理
  交收担保品包括制度规定的交收担保品和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的交收担保品(自营证券)两部分。
  (一)交收担保品制度
  交收担保品制度的设立、实施大体分为两个步骤:
  1、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制度规定的交收担保品包括以下两部分,且全部为现金:
  (1)交收价差担保品
  A、用途。用于担保全部的价差损失(包括费用等)。
  B、最低限额管理。初始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按以下公式,每月前三个工作日计算和调整:
  图略
  交收价差担保品最低限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累计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的天数×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暂定为20%。
  C、自动扣收。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结算公司可自动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直至交收价差担保品足额为止。
  (2)最低结算备付金
  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来源、用途、管理、最低限额的计算与调整等依据《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下调至15%。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1)取消最低结算备付金的限制性规定。
  (2)依据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的试行效果和积累的经验,以及结算互保基金等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调整交收价差担保品的相关规定并引入逐日盯市制度。
  (二)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的交收担保品
  为防止因交收日发生资金交收透支而被结算公司采取暂不交付相应证券的措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自主意愿,事先将其符合要求的自营证券提交给结算公司,存入其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内,以确保及时收到全部应收证券。结算公司可配合结算参与人进行个案处理。
  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自营证券应为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证券,结算公司将定期不定期予以调整、公布;结算公司按一定的折扣率(一般为60%)确定所提交自营证券的担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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