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
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推动证券结算基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结算公司在多次征求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见附件1),并拟定了推进货银对付制度工作计划(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及推进货银对付制度工作计划,做好在10月8日实施货银对付制度的业务及技术准备。
联系人:韩颖:010-58598829
特此通知。
附件1、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
2、推进货银对付制度工作计划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
方案概要:结算公司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证券、资金净额结算(包括清算与交收,下同),并接受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代为完成其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结算公司在规定的交收时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证券与资金的同时对付;结算参与人按规定存放交收担保品;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公司依据其发送的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暂不交付其指定的待处分证券;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结算公司暂不交付相应的资金。
一、交收账户体系
(一)以结算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集中交收。
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集中交收。
3、专用清偿证券账户。用于存放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所涉待处分证券和补购的违约交收的证券。
4、专用清偿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所涉待处分资金和待处分证券处置所得。
(二)以结算参与人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结算公司的证券交收,并委托结算公司按原成交情况和交收结果代为划付到相关证券账户。
2、资金交收账户,又称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与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