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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8〕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0月9日以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全系统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在全系统实行的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制度,对规范执法主体、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办法》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等内容。《办法》的公布实施和即将进行的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升队伍素质,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是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以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为契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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