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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公司:
  2月6日,我公司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6]21号)。为保证新老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平稳过渡,现就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证券交易所原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 以2006年1月25日收市后各结算参与人未到期融资回购规模(扣除欠库部分)作为其回购规模上限,自2006年5月8月日起,各参与人的融资回购规模可以在此上限范围内按现行回购业务规则在到期日滚动续做维持,规模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上限。本公司对超过上限部分比照欠库扣款处理。
  二、如投资者在已办理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中有多余质押国债,需要用于新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的,可通过结算参与人向我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同名证券账户并办理回购登记。我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完成相关国债的非交易过户,将投资者用于担保原挂牌代码的回购的质押国债过入其同名账户中,投资者可撤销原账户的回购登记,使用原账户参与新回购交易。
  三、关于《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中,“违约金比例”暂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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