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各部门负责为消费者教育网络专栏和服务区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并解答各自业务领域内的有关公众咨询。在此基础之上,在有条件的保监局设立公众教育服务窗口,在地方广泛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
(三)推动保险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组织编写保险消费知识读物,并广泛向社会公众发放,提高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的普及程度。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基层政府等方面的协调,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推动公众教育工作。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动保险知识和保险消费理念的普及,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能力。
(四)拓展消费者教育舆论宣传阵地。重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发挥大众传媒传播快、受众广等优势,扩大保险消费者教育效果。探索以开辟专栏、连载文章、专题访谈、公益广告、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参与专栏写作和答疑。通过组织开展主题宣教活动、风险教育论坛等方式不断拓宽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举办现场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保险基础知识、提示消费风险,扩大行业影响。
(五)促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消费者教育。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监会、行业协会关于消费者教育工作的要求,履行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的责任义务,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寓教育于服务之中。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费者教育工作。拟订消费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通过营业窗口、企业网站、客户通讯、媒体宣传等渠道设立消费者教育园地。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消费者教育活动项目。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消费者教育活动。调查和研究消费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将消费者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内审、合规和考评体系。
(六)开展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教育监督检查。保监会和各保监局要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和市场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投保提示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执行情况,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等。检查评估结果要与其他指标相结合,充实和完善保险分类监管指标。探索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奖惩机制,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好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与追求业务目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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