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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水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中交建设集团:

  我部组织修订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5] 314号),并取消其密级。
  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参谋部、武警总部填写附件1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请部内有关单位、科研院所填写附件2中相关内容;水系派出机构填写附件3中相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要航运企业、主要港口企业填写附件3、4、5、6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报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峰 赵前
  联系电话:(010)65292637 65292645
  传真:(010)65292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2.2.2 应急工作组
  2.3 应急执行机构
  2.4 日常管理机构
  2.5 咨询专家组
  2.6 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1 信息监测
  3.1.2 预警预防行动
  3.1.3 预警支持系统
  3.1.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级别
  3.2.2 应急响应程序
  3.2.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2.4 指挥和协调
  3.2.5 应急处置
  3.2.6 人员疏散撤离
  3.2.7 新闻发布
  3.2.8 应急终止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总结评估
  3.3.3 责任与奖惩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2.1 应急救援队伍
  4.2.2 应急运力保障
  4.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4.4 应急资金保障
  4.5 应急技术保障
  4.6 宣传、培训和演练
  4.6.1 宣传
  4.6.2 培训
  4.6.3 演练
  5 附则
  5.1 预案更新条件
  5.2 制定与解释部门
  5.3 实施时间
  6 附件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

  表1-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等级

突 发 事 件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影 响 范 围

I级

(特别重大)

●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

●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   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II级

(重大)

●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Ⅲ级

(较大)

●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   长江、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

●   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IV级

(一般)

●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   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港航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救援工作。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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