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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8]62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农发办)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项目前两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中央财政只对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第八条 项目一般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累计贷款(以下简称两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申请对其中一类贷款贴息的,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含);项目单位同时申请对两类贷款贴息的,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0万元(含)。
  第九条 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连续贴息的项目,其第二次贴息的对象相应变更为前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
  对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贴息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已经获得农业综合开发其他方式扶持的,不得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具体贴息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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