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有关结算业务会议和培训;
(七)自愿放弃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
(八)本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特别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本公司其他适用于特别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秉承诚信勤勉的态度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往来和特别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事宜;
(二)认真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如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情况,须严格按本公司规定办理;
(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托管客户资产安全,不得因自身利益损害托管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配合本公司实施结算风险管理,与本公司共同维护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存放结算备付金,并提交相关结算业务基金及其他交收履约担保品;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
(七)制定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按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业务资料;
(九)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特别结算参与人一旦发现托管客户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应在规定的时点前书面报告本公司,本公司按其申报确定暂不交付的证券或资金。否则,本公司按结算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确定暂不交付的证券或资金。
第四十九条 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本公司向特别结算参与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本公司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本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第五十条 特别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年审或换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特别结算参与人公章);
(二)年度托管业务结算工作报告;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连续3年严格遵守本办法、本公司其他适用于特别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且未发生交收违约等风险事件,或符合其他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并经本公司认可的特别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以适当调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相关结算业务基金、交收履约担保品缴付比例等。
第五十二条 特别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支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生不能正常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并于事件处理完毕后向本公司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特别结算参与人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重大证券、资金交收违约或影响本系统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况,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暂停其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偿损失。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包括特别结算参与人,下同)违反本办法,本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