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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将被列为正常类结算参与人: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充分履行结算参与人基本义务;
  (二)有完善的结算业务组织机构、技术设施和风险管理机制;
  (三)严格实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制度;
  (四)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五)最近1年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千万元;
  (六)最近1年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
  (七)最近1年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八)最近1年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九)结算业务指标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常标准;
  (十)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十一)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正常类结算参与人有资格优先参与本公司证券市场创新品种的结算业务,及代理其他结算参与人等机构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连续3年为正常类的结算参与人,或被证券业协会评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以及符合其他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并经本公司认可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以适当调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相关结算业务基金、相关交收履约担保品缴付比例等。

  第三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列为关注类结算参与人:
  (一)最近1年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低于2千万元;
  (二)最近1年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的8倍;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的2倍;
  (三)最近1年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四)最近1年证券公司净资本低于净资产的50%;
  (五)结算业务指标达到本公司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关注标准;
  (六)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权威机构列为关注对象的;
  (七)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八)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依据其风险程度,可对关注类结算参与人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财务状况变化进行密切关注;
  (二)结算参与人日常结算业务进行严密监控;
  (三)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进一步财务及相关信息数据;
  (四)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现场走访,必要时可约见结算参与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五)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
  (六)提高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相关结算业务基金、交收履约担保品缴付比例;
  (七)对结算参与人参与本公司证券市场创新交易品种结算业务实施严格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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