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年度结算业务工作报告;
  (二)经年审或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三)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提交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制作的年度报告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本公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或被撤销、关闭、破产;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三)因财务状况恶化或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资产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无法正常经营;
  (四)本公司认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构审批的同时,告知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支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生不能正常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并于事件处理完毕后向本公司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对结算参与人及其分支机构结算业务的实际状况及执行本公司规定的情况进行的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对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各种报告材料的分析和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有关业务报表和账册及其他文件和资料,结算参与人应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可向结算参与人发出高级管理人员约见通知。被约见人应秉承诚实、尽责的态度,对本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完整、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实行临时现场检查,检查结算参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执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结算参与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认为结算参与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结算参与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对结算参与人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结算参与人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高风险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