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本办法、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结算参与人应就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交收的全部结算业务,向本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备付金及相关交收履约担保品,并向本公司承担最终证券、资金交收责任;
(三)秉承诚信勤勉的态度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往来和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事宜;
(四)结算参与人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不得因自身利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积极配合本公司实施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风险管理,接受本公司业务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七)与本公司共同维护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存放结算备付金,并提交相关结算业务基金及其他交收履约担保品;
(八)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
(九)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结算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结算参与人建立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本公司结算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结算参与人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能有效维持结算风险防范和监控;
(三)制定全面、细致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建立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四)建立、健全对结算业务的内部稽核制度,确保持续地履行稽核职能。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正常运行,并使其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公司有关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
(二)有定期故障检测及病毒检测的操作规程;
(三)有完善的数据备份系统;
(四)有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泄密或被篡改;
(五)本公司提出的其他技术系统要求。
第十九条 为防范和控制结算风险,结算参与人的财务状况及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结算参与人流动资金可以抵御潜在流动性支付风险,并根据结算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本公司提供资金和其他流动性较高的担保品;
(三)结算参与人应依据净资本建立对应的证券交易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财务状况能够承受全部结算业务风险。
(四)结算参与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严格区分管理。
(五)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财务要求。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相关统计信息数据。
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提交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