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
(五)结算参与人代表、代表助理或结算业务负责人;
(六)结算参与人所属营业部及使用证券交易所席位;
(七)前5名股东发生变更;
(八)公司章程或经营范围;
(九)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参与人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变更申请表;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关有关批复文件;
(三)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四)结算参与人代表登记表;
(五)内部业务部门设置情况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批准变更的结算参与人,由本公司向其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一)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丧失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参与人条件;
(三)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四)持续不能履行结算参与人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
(六)本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公司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由本公司向其发出关于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知,在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停止该结算参与人在本系统内的结算相关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及本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结算参与人应在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本公司将使用相关结算业务基金以及通过处分其担保品冲抵其债务;如不足冲抵其债务的,本公司依法继续追偿。对于该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的债权,本公司亦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偿还。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与本系统的结算业务相关活动,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二)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和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变更的知情权和提议权;
(五)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合规运行的监督权;
(六)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有关结算业务会议和培训;
(七)自愿放弃结算参与人资格;
(八)本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