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05〕168号)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保证证券结算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业务规则”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为明确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见“业务规则”栏),现一并发布(详见中国结算网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本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本公司受理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的时间及其他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略)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人按照类型可分为一般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与特别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