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