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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 法发[2009]2号)
一、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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