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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


  质档2表填表说明
  (本表中由质监部门填写“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审核”两部分内容)

  1.产品名称:填写企业主导产品和属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产品的名称。主导产品原则上是相对比较稳定、且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的,此处按产品销售收入降序填写。若企业的主导产品不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只填写“型号或测量/品种范围”、“执行标准编号”、“执行标准级别”。若企业的的主导产品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产品名称”一栏按照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目录填写,并填写“行政许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截止日期”、“年审情况”等栏。(企业必须填写所有的许可信息)
  2.执行标准编号:按照产品外包装上明确的标准编号填写,如无外包装则以生产企业对外公布的标准编号为准。若企业的主导产品按合同生产时,在“执行标准编号”栏填写“按合同”,没有执行标准,也不是按合同生产时,填写“其它”。
  3.执行标准级别:填报时将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国家标准=1;行业标准=2;地方标准=3;企业标准=4。
  4.产品标准水平对应选择:国外先进水平=1;国内先进水平=2;国内一般水平=3,并将数值填写在表格内。
  5.行政许可:指的是企业生产必需具备的生产许可和强制认证资格。行政许可类型填报时将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特种设备许可证或安全认可管理=2;计量器具许可证=3;强制性产品认证=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5;非行政许可=6;“年审情况”对应选择年审一次性通过=1,年审整改通过=2,年审吊销执照=3,未进行年审=4。
  6.良好行为信息:包括自愿性认证和省(省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与质量相关的称号或奖项。自愿性认证或综合评定类别包括: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计量管理认证或计量合格确认、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称号、国家免检称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由填写时将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体系认证=1,自愿性产品认证=2,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计量合格确认=3,质量管理奖=4,中国名牌=5,省级名牌产品=6,国家免检=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8,其他=9,选择"其它"并时应写出具体的名称,如C标志等。其中:产品若属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名称"按照现有管理目录填写。
  7.“监督检查种类”对应选择:监督检查=1,监督抽查=2,计量监督检查=3,特种设备监督检查=4,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5,其它=6。质量监督主要有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形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在本辖区内对产品质量实施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列入监督检查目录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是指商品量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8.“检查级别”对应选择:国家级=1;省级=2;地级=3;县级=4,并将数值填写在表格内。
  9.“检查类别”对应选择:抽查=1;定检=2;市场=3;专项检查=4,并将数值填写在表格内。
  10.“检查结论”对应选择:合格=1;不合格=2,并将数值填写在表格内。
  11.“复查情况”对应选择:复查合格=1;复查不合格=2;未进行复查=3;正在进行复查=4,并将数值填写在表格内。
  12.违法投诉类型对应选择:质量违法行为=1;标准违法行为=2;计量违法行为=3;特种设备违法行为=4;纤维违法行为=5;认证违法行=6,其他违法行为=7。质量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标准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计量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纤维违法行为指违反纤维检验有关规定的行为。认证违法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13.对违法的"处理结果"对应选择:责令停止生产=1;没收违法生产产品=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建议吊销营业执照=5;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责令改正=7;警告=8;责令停业整顿=9;没收违法生产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10;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收入=11;吊销生产许可证=12;其他=13;若为罚款,请在空格中填写罚款金额。
  14.其它不良行为记录:若企业还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的,按“违法违规”事项条目详细记录。

  表  名:小型企业质量档案
  制表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3号
  有效期至:2009年6月11日


  小 型 企 业 质 量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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