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金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名的通知
(农经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审查,金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更名条件,同意予以更名。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不断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附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名企业名单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名企业名单
原名称 变更后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