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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1、表中“设立时间”系指申请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2、营业部机构代码系指申请人营业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统计资料时所用的八位数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结算协议必备条款

  第一条 结算参与人(乙方)接受委托结算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甲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名称、住所、公司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协议中甲方系指参与证券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直接参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乙方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所指的甲类结算参与人。
  第二条 协议应载明订立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协议应对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第四条 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批准有权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乙方具有在结算公司办理受托结算业务的资格(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结算公司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规则及乙方与结算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办理证券和资金的集中结算。
  (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结算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规则、乙方与结算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及证券清算数据,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以及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五)甲乙双方同意以结算公司发送给乙方的资金清算数据为依据进行资金交收;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收由甲方自己负责办理。
  (六)甲方对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交收后次交易日交收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结算公司及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八)乙方如实记载甲方的结算情况,供甲方查询。乙方对甲方的结算记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协议可以对委托结算担保品进行约定:乙方可比照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向甲方收取担保品,用于担保乙方就受托结算业务履行交收责任。
  如果协议对委托结算担保品进行约定的,应载明担保品的种类、折算比例、收取方式、处置条件及方式等。
  第六条  协议可以对委托结算费用进行约定:乙方可以按照不同证券和业务品种,向甲方适当收取委托结算手续费。
  如果协议对委托结算费用进行约定的,应载明委托结算手续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协议应载明数据发送、款项划付等业务的时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向甲方发送清算数据的最迟时点;
  (二)甲方向乙方划付交收应付款的最迟时点;
  (三)乙方向甲方划付交收应收款的最迟时点。
  第八条 协议应载明违约处理方式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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