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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本公司决定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将事先向该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知,自通知规定的资格注销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予以公告。
  自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同时停止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关业务。结算参与人应在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章 委托结算与监督检查

  一、委托结算
  (一)甲类结算参与人作为受托方自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是受托方与委托方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委托结算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委托结算协议应包括《委托结算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的规定,受托方自行与委托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补充,补充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二)委托结算协议须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受托方首先将委托结算协议草稿及委托方相关资料等通过网上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如有意见将通知受托方修改;如无异议将通知受托方提交委托结算协议正式版本以便本公司备案。
  (三)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作出有关安排。
  (四)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原受托方应继续承担委托结算协议有效期间因委托方或委托方客户原因产生的与本公司未了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委托方在原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仍继续进行交易的,须在原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前至少15个工作日与甲类结算参与人签署委托结算协议并获得本公司审查同意。
  二、监督检查
  本公司依据《管理规则》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前本公司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积极配合,结算参与人代表或代表助理应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还可对结算参与人实行临时现场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要求结算参与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报告材料。
  1、定期报送
  (1)月度报告
  结算参与人应按照《管理规则》二十九条的要求,以网上方式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相关统计信息数据。
  (2)年度报告
  结算参与人应按照《管理规则》三十条的要求,同时通过书面和网上方式向本公司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公司共享的关于结算参与人的信息,本公司将不再要求结算参与人单独报送。
  2、不定期报送
  (1)结算参与人应按照《管理规则》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告知本公司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2)结算参与人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和原因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公司。

第四章 风险管理

  一、定期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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