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
《管理规则》要求的申请人,本公司将向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
《管理规则》要求的申请人,本公司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签订结算协议
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申请人,在与本公司开展结算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七)开展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在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应及时与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设立相关结算资金账户以及缴存结算互保金等开展结算业务的全部相关事宜。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持续管理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调整
本公司依据
《管理规则》第
十二条调整结算参与人的类别。
(一)甲类结算参与人被本公司调整为乙类结算参与人的,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该结算参与人,换发其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予以公告,同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
(二)甲类结算参与人可申请成为乙类结算参与人,同时乙类结算参与人亦可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申请资格调整,须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将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并予以公告,同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结算参与人信息的变更
(一)需要备案的信息变更
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中的有关事项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备案。
其中,结算参与人代表或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结算参与人的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备案。
(二)需要申请的信息变更
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并提交
《管理规则》第
十五条所列材料。
(三)信息变更的业务流程
1、结算参与人应同时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本公司总部提交备案信息或申请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所需材料。
2、对于需备案的信息变更,本公司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即生效;对于需申请的信息变更,本公司在收到完整有效材料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如本公司同意为结算参与人换发资格核准文件,该结算参与人还须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并依此与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结算账户等结算业务相关事宜的变更。
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注销
结算参与人出现
《管理规则》第
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须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本公司提交
《管理规则》第
十七条所列材料。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