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社会性收支。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社会性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社会性固定资产”二级科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的社会性收入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社会性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农垦企业取得的社会性固定资产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二)关于农垦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农垦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农垦企业取得的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拨款(如小型水利设施拨款、基建拨款、技术推广项目拨款等),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收到或应收的上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农垦企业取得的直接支付给自然人(如农工、职工家庭或职工家庭农场等)的财政补贴款,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生物资产。
1.公益性生物资产。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当将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但以服务于生产经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田防护林(包括经济林木),应当分类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公益林”科目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将“公益林基金”科目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二级科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利用财政拨款建造公益林的,在郁闭时将拨款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二级科目,报废时借记“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科目,贷记“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利用自有资金建造公益林的,报废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