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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8]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农垦企业:

  为使中央直属垦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其他农垦企业自愿执行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原有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在首次执行日后列报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农垦行业的相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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