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水利系统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水人[2008]599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和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参评单位必须是水利系统,在岗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集体;
3、必须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
4、曾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的,经推荐仍可作为本次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集体成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集体成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成效显著;
3、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朝气蓬勃的团队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4、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赞誉,社会评价良好,集体成员近3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人受行政和党纪处分;
5、参加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培训班不作为此次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必要条件。
三、评选方式
1、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此次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名额为10个。各单位限推荐1个,由水利部进行初审,确定10个候选单位报送评选活动组委会。
2、各推荐单位不再单独组织公示,确定的候选单位将由水利部、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同时在《中国水利报》、《中国青年报》以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