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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组织各地报社刊载“我们的节日·春节”主题公益广告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组织各地报社刊载“我们的节日·春节”主题公益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宣传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引导人们进一步了解传统节日、认同传统节日、喜爱传统节日、过好传统节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将于2008年12月初至2009年2月上旬联合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春节”主题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
  这次活动以“我们的节日·春节”为主题,充分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造万家团圆、欢乐吉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节日气氛,唱响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的时代主旋律。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广告企业于近期设计完成各种平面、广播、影视类公益广告作品,经主办单位审定后,于2009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至2月9日(正月十五)在中央和各地主要报纸、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交通、铁路、民航、建设、卫生、海关、旅游、邮电、商务、公安等行业媒体同步集中刊播。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的部署,我署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各地党报、晚报和都市类报纸在春节期间集中刊载主题公益广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及时通知并布置当地报业集团和各级党报、晚报都市类报纸,届时在报纸的主要版面或开设的专版上刊载平面主题公益广告(彩版,每件作品不少于1/4版)。
  二、我署将于12月下旬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分期公布经主办单位审定、中央新闻单位组织制作的平面广告作品,供各地报社下载刊载(可不标注中央媒体名称)。各地党报和晚报都市类报纸也可以自行组织设计制作主题公益广告作品,经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委宣传部、文明办审定后刊载。刊载作品可参照中央媒体广告作品的格式,标题为“‘我们的节日·春节’主题公益广告”,作品正文下方注明“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某某报制作”。
  三、今年以来,中宣部和国家机关五部门先后共同组织开展了刊播“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和“我们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夺取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主题公益广告活动,各地主要报纸在这些活动中做出了显著成绩。鉴于今后还要陆续组织开展此类公益性活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加强领导,结合这次活动,对各地主要报纸刊载主题公益广告情况认真记录在案,对不积极刊载主题公益广告的报社要提出批评,予以监督。2009年2月下旬,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将当地主要报纸刊载公益广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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