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备选项目
和2009年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加快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正研究编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拟安排中央专项投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建设。为保证规划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请各地统筹整合现有精神卫生资源,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上报需中央安排补助资金的建设备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基本建立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初步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增强精神卫生防治能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二、规划编制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现有精神卫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二)整合资源,提升水平。要统筹考虑、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部门所属各类精神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机构调整为政府办。鼓励其它利用率不高的医疗资源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三)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1)确定的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三、备选项目遴选原则
(一)备选项目单位必须为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优先安排无业务用房,以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大,业务用房条件差,设施陈旧,设计流程不合理,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的机构。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再列入本次建设规划。
(二)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在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市,中央对部分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
(三)备选项目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业务是从事精神疾病的急性住院诊疗服务。
(四)备选项目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已经或准备立项,土地、环保、交通等条件基本成熟,且地方资金落实。所需地方投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市政府负责落实,严禁机构负债建设。
四、备选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建设备选项目。
(二)备选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实施的年度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选择的依据等。请在充分调查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三)要将建设发展与改革相结合,列入规划的备选项目,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同步落实配套运行经费,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将对各地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抽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基本现状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规划》备选项目库。
(五)《规划》审核批准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卫生部从《规划》备选项目库中选择条件成熟项目列入中央补助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投资建设。
五、关于编报2009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求
为确保2009年项目建设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请各地在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的同时,编报2009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拟申请列入2009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为你省(自治区、市)上报的规划备选项目中地市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二)要选择医疗、教研力量较强,且已完成可研批复、地方投资、建设用地等已落实的项目。
(三)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只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资金由地方安排落实。
(四)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市政府负责落实,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留有缺口。
(五)各地应科学安排中央补助投资,不搞平均分配,应向区域内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六)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床位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申报文件的附表请严格按附件提供的样式格式制作。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于1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并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从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填报2009年建设项目。衔接方案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3、2009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附件1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八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对部分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调整为政府办。
第九条 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承担精神疾病诊疗任务的主要机构,应具有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部分机构还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其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满足相应的功能需要。其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覆盖人口、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严格标准,经济适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与规范执行,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兼顾未来发展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数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和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机构建设要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床位数。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80 张。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用房。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表1
建设规模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及以上
|
面积指标(m2/床)
| 58
| 60
| 62
|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表2
规模
部门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及以上
|
急诊部
| 0
| 2
| 2
|
门诊部
| 12
| 12
| 13
|
住院部
| 54
| 54
| 52
|
医技科室
| 18
| 16
| 17
|
保障系统
| 8
| 8
| 8
|
行政管理
| 4
| 4
| 4
|
院内生活
| 4
| 4
| 4
|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