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717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寿再发〔2008〕5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11月14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总数为42.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2亿元。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股份为42.2亿股,全部由股东以货币认购,认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各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图所示:
发起人名称
| 出资额
(人民币)
| 认购股份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出资方式
|
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140,000,000
| 4,140,000,000
| 98.10%
| 货币
|
2.上海宜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80,000,000
| 80,000,000
| 1.90%
| 货币
|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